安史之乱后,唐朝军队的军纪变化,将令大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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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史之乱对唐代社会整体造成了巨大的危害,是唐代由盛而衰的转折点。具体到军队国防体系中,也造成了巨大的影响。唐代军队纪律在这样的大环境下发生了重要的变化,伴随着新的军队组织形式(神策军、牙兵等)的不断出现,旧有的法典化的军律逐渐慢慢退出了历史舞台。与此同时,唐朝军队对违犯军纪的惩处也更加严厉,动辄对大量士兵处以极刑,这也是时代混乱性的一个侧面反应。
一、惯例法成为军令的唯一标准
一般认为唐代安史之乱后一些关于军事法律的条文已经在实际操作中不被采用。维系唐代军队纪律的法典化的军事法律的废止,实际上也是因为唐代法典化形式不断变化发展的结果。在唐代前期,律、令、格、式是主要的法律形式。
就军事方面,《唐律疏议》本身所包含最直观的就是《卫禁律》与《擅兴律》以及散见其它诸律中的一些军事或者军民通用性法律条文。唐令中,《通典杂教令》附的李靖兵法是比较完善的军令方面的内容,李荃所撰的《太白阴经》中的《誓众军令篇》也是唐代典型的军令。
在唐代后期,社会法律体系各个方面均发生了重大的变化,军事方面也是如此,《唐律疏议》所包含的稳定军律体系逐渐松跨甚至废止。以军士服役来看,唐代前期广泛存在的府兵制逐渐向兵募等过渡现象,就说明了这种军事兵役法律的变化与发展。
就此,我们认为维护唐代军队纪律的核心从成文法系的军律逐渐转变为以军队内部惯例法为核心的军令。原因是多方面的,首先,战争环境下,对于违反军纪的行为,从时间和空间上来看,无从于依据国家法典形式化的军律。
而且就《唐律疏议》军事方面的内容来看,其主体核心思想也是偏向于民事方面的慎刑与减刑两个方面。将人的生命权尽量维护,这从唐律中五刑都可赎罪以及大量的减刑例证都可以说明,颇有人文主义色彩。而在军队内部,出于军队特殊环境的需要,对于同样的罪责,军令往往比军律量刑较重,这是确保军队神圣与权威不二选择。
军队作为暴力机关,从人的生命权考虑,时刻出于剥夺与被剥夺的环境,这也是在实际军事作战中量刑往往较重的原因。另外,在实际作战体系中,从《通典》与《太白阴经》中的军令来看,军令更为简洁明朗,从定罪到执行时间较快;而且,从军事将领指挥作战与执行维护军队纪律来看,李靖将军令列为自己的军事著作,以及李筌将同类型的条文列入《太白阴经》中来看,军令己经成为唐人兵学著作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作为唐代的统兵将领,一般都会知晓兵学理论著作,因而军令与军律相比,更有可能被将领们大规模的熟知。因而在具体的战争环境中,军令比军律更为优先釆纳。
唐代著名的河北诸镇对于士兵私下议论所采取的诛杀的策略,显然也是出于严防河北地区士兵叛乱凌上的军队内部惯例法。虽然这类条文未见于任何军令著作,但从内容与执行来看,这种惯例法仍然属于直观性的军令。除了以上的惯例法系的军令取代成文法系的军律成为唐代后期军队内部坚持的核心标准以外,还存在着由封建皇帝颁行的有关军事诏令或制敕。
这些制敕或诏令也可以归结为规范唐代军纪的内容。《唐大诏令集》的政事与蕃夷两章保存有关平叛、诛戮、昭雪、讨伐等大量的条文,这些都大体反映了唐代中央特别是封建皇帝对相关军事问题的处理意见。
这样的制敕,从行文上来说也是属于口头命令的书面式语言,关键在于它的施行者从军队内部的军事主将变为封建皇帝。就中国古代军队体系来说,皇帝才是真正意义上的军事统帅。皇帝个人意志决定的制敕对军队的约束力,时间久了就是惯例法的体现。唐代后期大规模采用编格敕的形式来形成新的成文化法律,也足以说明惯例法形式的军令在唐代军队后期的重要作用。它是军队维护军队纪律,执行违反军事行为的主要依据。
二、违犯军纪的惩处更加严厉
在唐代后期,违犯军纪的惩处确实更加严厉。安史之乱后,藩镇林立、混战不断。士兵的服役时间、经济来源都发生新的变化。特别是军队内部,由原先的番上义务兵转化为职业雇佣兵直接刺激了军队内部的人身依附与等级贵贱关系。以下凌上的军乱不断发生,士兵与节帅上下离心的事件也屡见不鲜。
军乱带来的最严重危害就是主帅大量诛杀叛乱士兵或异己势力,诛杀大量违犯军纪的士兵,成为唐代后期军队纪律执行的一个典型。建中三年四月,幽州节度使朱滔帅军两万五千人擅自救助田悦,部众士兵大乱,拒绝前行。“滔即引军还深州,密令诸将访察唱率为乱者,得二百余人,悉斩之,余众股傈;乃复引军而南,众莫敢前却”。
“宣武军自刘玄佐藉,凡五作乱,士卒益骄纵,轻其主帅。韩弘视事数月,皆知其主名;有郎将刘擇,常为唱首。三月,弘陈兵牙门,召得及其党三百人,数之以‘数预于乱,自以为功’悉斩之,血流丹道。自是至弘入朝二十一年,士卒无一人敢欢呼于城郭者”。
太和二年,山南西道监军使杨叔元激怒新军作乱,杀害山南西道节度使李絳及推官、判官等,朝廷新任温造为山南西道节度使。“己卯,造视事,饗将士于牙门,造曰:‘吾欲闻新军去留之意,宜悉使来前。’既劳问,命坐,行酒。志忠密以牙兵围之,既合,唱杀!’新军八百余人皆死。杨叔元起,拥造靴求生,造命囚之。其手杀絳者,斩之百段,余皆斩首,投尸汉水,以百首祭李絳,三十首祭死事者,具事以闻”。
在唐代后期,对士兵诛杀最多的一次即对魏博镇牙兵的屠杀。魏博牙军多达八千余家,被屠杀殆尽。诛杀违犯军纪的大量士兵,一方面反映了唐代军纪执行的残酷性,这也是军人违犯军队纪律从重从严特征的体现。另外,也反映了军队内部严密等级关系的松动。
将士以国家荣誉感为凝聚力的因素被雇佣关系化的经济因素所取代,也是军队中存在将士离心、上下失序的真实写照。以暴制暴的行为,不可能改变这种以经济因素为基础的关系,从而伴随着唐王朝的覆灭。五代以降,也是如此;直至宋代推行新的服役方式以及“阶级法”等手段,乱军行为才逐渐趋向于消亡。
违犯军纪惩处更加严厉也体现在另一个方面,即在法律规定的五刑之外运用更残酷惩治手段。特别是剥夺士兵生命权的死刑,处死犯人的方式多样而残忍。《唐六典》刑部郎中、员外郎条,“乃立刑名之制五焉:一曰笞,二曰杖,三曰徒,四日流,五日死。笞刑五,杖刑五,徒刑五,流刑三,死刑二”。死刑,分别为绞刑与斩刑。在军队中,剥夺违反军纪将士生命权多采用斩刑。
《通典》与《太白阴经》军令中处决方式也是釆取斩刑。然而自安史乱后,一些早已被废除的酷刑则多应用在军队的惩罚体系中。在战争的环境中,采取这样的残忍杀戮方式,成为维护军队安全或者警示他人的有效方式。
唐代后期,在军队内部这种大规模釆用法外之刑的手段,揭示了战争环境的残酷性。战争双方为了获取胜利或者产除异己,已经无视唐代律令制中的正规刑罚,更多使用对人的肉体或者精神方面极端摧残的惩处。以这样的恐怖手段压制反抗,并不见得会产生预期的作用。
于是酷刑的种类更加繁多,处罚的方式更加残忍,也是统治阶级一种虚弱的表现。唐代后期军队中死刑执行种类繁多而残酷,深受安史叛军的影响。前文中所列举的大量杀戮行为多首先为叛军先行,而唐朝军队在不自觉中将其移植过来,成为唐代军刑合理化的重要部分。另外,死刑方式多样与残忍,也反映了中晚唐时期政治上的昏暗。在封建制皇权需要提升的阶段,严刑峻法也成为政治必需品。
《新唐书》卷五十六,“安史之乱,伪官陆大钧等背贼来归,及庆绪奔河北,胁从者相率待罪阙下,自大臣陈希烈等合数百人。以御史大夫李视、中丞崔器等为三司使,而肃宗方喜刑名,器亦刻深,乃以河南尹达奚询等三十九人为重罪,斩于独柳树者十一人,询及韦恒腰斩,陈希烈等赐自尽于狱中者七人,其余决重杖死者二十一人”。
三、总结
唐代中后期成文法律再军队中的作用逐步下降,将军的军令发挥着更加重要的作用,唐末的军令是维护军队纪律,处罚军官士兵行为的主要依据。当朝统治者都不顾及军事斗争的有利原则而大肆诛杀降敌,在实际战斗中,统兵大将则更会肆无忌惮的大肆屠杀。这说明了唐代后期,整体社会对于违纪行为的惩处趋于严厉。而军人从重的原则,也是符合当时的社会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