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不该立法禁止未成年人文身
2023/3/11 来源:不详寻常型白癜风图片 http://pf.39.net/bdfyy/bdfrczy/150724/4662959.html
「本文来源:上海法制报」
■圆桌主持陈宏光本期嘉宾上海光大律师事务所潘轶上海尚法律师事务所和晓科上海中夏律师事务所李晓茂
主持人:
今年7月以来,山东省莒县检察院主动出击,联合多部门打出“组合拳”,对文身“失管”说不。在审查办理一起未成年人聚众斗殴案件时,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引起莒县检察院检察人员的注意。他们梳理今年办理的涉未成年人案件发现,47名涉罪未成年人中,23人身上有不同程度的文身,占比近一半。
未成年人盲目跟风文身的情况,在现实中的确并不少见。然而他们对文身的后果缺乏预见,且大多没有征得监护人的同意,极易引发纠纷。
那么,该不该立法明确禁止未成年人文身呢?
未成年人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即便基于现有法律,未成年人进行文身,必须由监护人陪同,或者得到监护人的明确同意。
潘轶: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十八周岁以上的自然人为成年人。不满十八周岁的自然人为未成年人。
成年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十六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也就是说,除非“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否则八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都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那么,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中的“限制”应该如何理解呢?
法律规定的表述是: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从这一规定可以看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一般不能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而需要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只有在“但是……”的特殊情形下,才能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从文身的过程和后果来看,它会对身体造成不可逆的影响,甚至可能由于操作不当等原因,引发伤害、感染等后果。
因此,这显然不属于“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我认为也不属于与未成年人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因此即便基于现有法律,未成年人进行文身,必须由监护人陪同,或者得到监护人的明确同意。
文身侵犯了身体权健康权
如果是成年人自愿进行文身,虽然文身师的行为一定程度上损害了身体权、健康权,但由于一般来说损害程度尚属轻微,尚不涉及侵权责任。
和晓科:就文身来说,我认为并不必然与负面评价划上等号,如今整个社会对文身的接纳程度也有所提高,当然,还是有不少人对有文身的人带有负面的看法。
从文身的过程来看,一般是通过机器将有墨汁的针头刺入皮肤,以密集的针孔排列成图案。文身染料渗入皮肤后很难去除,即便未成年人事后或者成年之后感到后悔,也只能通过洗文身的方式去除,而目前洗文身主要采用激光手段,不仅费用高,对皮肤损害大,效果也难以保证。
此外根据相关规定,身上有明显文身无法通过入伍体检,警察、空乘等特定职业和岗位的招录条件中也是规定不能有文身的。
因此我认为,文身显然不属于与未成年人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它是对身体权、健康权的损害。
根据《民法典》,“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行为人不承担责任”。如果是成年人自愿进行文身,虽然文身师的行为一定程度上损害了身体权、健康权,但由于一般来说损害程度尚属轻微,并且是接受文身一方主动要求的,尚不涉及侵权责任。
但是在未经监护人的陪同和同意的情况下,对未成年人进行文身,从侵权法的角度来看,已经构成了对其身体权、健康权的侵害。
而承担侵权责任的主要方式包括停止侵害、恢复原状、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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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沭阳:不得为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
据《法治日报》报道,今年6月1日起,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施行。就在这一天的上午9时,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了一起未成年人文身的民事公益诉讼案。
该案是全国首例为未成年人文身民事公益诉讼案。据了解,年6月至年4月期间,章某先后为40余名未成年人文过身。公益起诉人认为,章某明知服务对象为未成年人,未尽到向未成年人法定代理人告知的义务,侵害了未成年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同时侵害了不特定多数未成年人的身体权、健康权,侵害了社会公共利益。
法院最终判决被告人章某立即停止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的行为,并向社会公开赔礼道歉。
这起案件的判决结果传递出对未成年人文身进行限制的信号。而在庭审中,章某提出的目前法律并未明确规定能否给未成年人文身,他的行为不应构成侵权的辩护理由也反映出当前在未成年人文身问题上还存在法律规范的空白。
其实,未成年人文身问题已经引起相关部门的重视。今年3月31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九检察厅主办,浙江省人民检察院、绍兴市人民检察院承办的推进未成年人文身治理研讨会在绍兴举办,多位专家参与了讨论。
中国政法大学副教授苑宁宁指出,未成年人保护法确立的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蕴含两方面要求:一是要符合未成年人身心发展规律;二是要给予未成年人特殊优先保护。禁止相关市场主体为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正如禁止向未成年人销售烟酒一样,符合立法原意。
北京师范大学少年司法与法治教育研究中心主任宋英辉指出,未成年人文身会带来如亲子关系、犯罪团伙、被标签化等诸多问题,未成年人保护法虽然未明确禁止,但未成年人文身与法律确立的基本原则相背离,家庭、学校、社会和司法各个方面都应尽到相应保护职责。他建议可以从完善地方立法、制定部门规章和行业标准、明确经营资质和职责、纳入强制报告范围等角度,多措并举加强未成年人文身治理。
今年7月,江苏省沭阳县率先对此进行了突破。7月14日,江苏省沭阳县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次会议通过《关于加强未成年人文身治理工作的决议》,以人大决议的方式推进未成年人文身治理工作。
这一决议明确规定,任何人不得为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不得强迫、劝诱未成年人文身。
立法明确禁止有其必要性
由于没有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市场监管部门也就没有执法的着力点。对于未成年人文身的情况,只能由未成年人的监护人依据相关民事法律,通过民事诉讼等途径自行维权。
李晓茂:虽然基于现有法律规定,给未成年人文身也是涉嫌侵权的行为,需要承担相应的后果。
但是由于法律没有相应的明确规定,许多文身业者对于《民法典》的相关也并不熟悉,现实中给未成年人文身的情况并不少见。
而且由于没有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市场监管部门也就没有执法的着力点。对于未成年人文身的情况,只能由未成年人的监护人依据相关民事法律,通过民事诉讼等途径自行维权。
因此我认为,从法律层面明确禁止文身业者对未成年人文身还是有其必要性的。
据媒体报道,今年7月,江苏省沭阳县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次会议通过《关于加强未成年人文身治理工作的决议》,以人大决议的方式推进未成年人文身治理工作。
而在河南省深州市,在检察机关的推动下,深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联合制定了《关于禁止未成年人文身暂行管理办法》。
此外,一些地方的检察机关也通过公益诉讼、检察建议等形式,在宣传和推动禁止对未成年人文身。
但要从根本上解决相关问题,最好的办法还是通过立法的形式,明确禁止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