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达到严重污染环境标
2025/3/9 来源:不详白癜风去哪里治疗呢 http://pf.39.net/bdfyy/bdfzj/
近日,笔者看到一则无罪的污染环境罪案件(案号:()冀刑初号),该案检察院指控认为行为人黄某涉嫌污染环境罪,但一审法院判决黄某无罪,为何检法会出现定性上的分歧?今天,笔者就该案件中涉及的相关问题进行分析。
一、案情简介
年初至年7月,被告人黄某将运到深州市北溪村乡东绿村黄某家院子里铁罐内的化学品(名称为液体粗品赛克),运到黄某开办的武强县松旺有色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在生产中作为燃料使用。沧州科技事务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黄某家门前四个地埋罐内储存的“燃料油”液体属于具有浸出毒性特征的危险废物,该鉴定中心综合涉案现场燃料油的成分检测数据与现场锅炉设备的状况,专家组讨论分析认为,燃气(油)锅炉的燃烧过程是使燃料油雾化后直接燃烧,不能有效控制燃烧温度、停留时间与湍流程度,不具备使燃料油中多种挥发性有机化合物燃烧完全的条件,因而燃料油中的挥发性有机化合物不能完全消除,在排放尾气过程中,与燃烧过程中产生的灰分颗粒一同排入大气,对大气造成影响。
二、检察院指控
深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年至年7月,被告人黄某将运到深州市北溪村乡东绿村黄某家院子里铁罐内的化学品运到武强县松旺有色金属制品有限公司(黄某所开),在生产中作为燃料使用,对环境造成污染。对上述指控,公诉人当庭宣读、出示了相关证据材料,认为被告人黄某之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之规定,构成了污染环境罪。
三、裁判结果
被告人黄某无罪。
四、案件分析
本案中,检察院指控认为黄某构成污染环境罪,最终法院却判决黄某无罪,为何检法会出现案件定性上的分歧?污染环境罪应当如何认定?以本案为例,笔者认为,首先需要弄清污染环境罪的构成要件,再结合案情进行具体分析。
(一)污染环境罪构成要件中的“严重污染环境”如何理解?
根据《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的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构成污染环境罪。只有达到“严重污染环境”程度的,才能构成污染环境罪。
年8月8日,两高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7号)(以下简称《年解释》),第一条明确规定:
实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
(一)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等依法确定的重点保护区域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
(二)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三吨以上的;
(三)排放、倾倒、处置含铅、汞、镉、铬、砷、铊、锑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三倍以上的;
(四)排放、倾倒、处置含镍、铜、锌、银、钒、锰、钴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十倍以上的;
(五)通过暗管、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灌注、非紧急情况下开启大气应急排放通道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
(六)二年内曾因在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违反国家规定,超标排放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实行排放总量控制的大气污染物受过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实施此类行为的;
(七)重点排污单位、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的单位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或者干扰自动监测设施,排放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污染物的;
(八)二年内曾因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受过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实施此类行为的;
(九)违法所得或者致使公私财产损失三十万元以上的;
(十)致使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取水中断十二小时以上的;
(十一)其他严重污染环境的情形。
需要注意两个问题:第一,《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共经历三个版本——《年解释》《年解释》《年解释》,需要根据案件发生的时间准确适用;第二,需要在众多“严重污染环境”的情形中找出与案件相适配的情形。
(二)锁定争议焦点——目光在法律规定和关键事实与证据之间来回穿梭
本案中,经过沧州科技事务司法鉴定中心的鉴定,被告人黄某家门前四个地埋罐内储存的“燃料油”液体属于具有浸出毒性特征的危险废物。黄某将上述“燃料油”液体在公司生产中作为燃料使用的行为属于非法排放危险废物的行为。
根据《年解释》第一条的规定,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三吨以上的,属于“严重污染环境”。黄某是否构成污染环境的关键就在于其排放的危险废物是否达到三吨以上:
首先,沧州科技事务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结论“对大气造成影响”,该鉴定结论过于宽泛,不能确定被告人黄某的行为是否对大气造成严重污染;
其次,根据案件的其他现有证据也不能确定被告人黄某用作燃料的液体粗品赛克的数量,不能确定处置危险废物的数量达到定罪标准。
因此,综合本案现有证据不能证明黄某排放的危险废物达到三吨以上,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某犯污染环境罪是证据不足的,应当依法认定黄某无罪。
五、小结
判断是否达到“严重污染环境”的程度是认定是否构成污染环境罪的关键。实践中,律师应当重点审查采样、鉴定等方面是否存在重大瑕疵和适用错误,在案证据不足以认定“严重污染环境”的,应坚决做无罪辩护。
田帅律师:典型案例分享汇创始人。办理全国各地刑事案件,取得了众多法院判决无罪、二审改判和发回重审、缓刑、检察院不起诉、不予批准逮捕、直接取保候审等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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