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法庭大风采深州法院拒绝支付抚养费
2023/7/14 来源:不详<
拒绝支付抚养费,法庭调解促和谐
近日,深州市人民法院东安庄法庭王旭法官成功调解了一起抚养费纠纷,受到了双方当事人的一致好评。
被告文某成与二原告的法定代理人郑某于年1月26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儿子文某一、女儿文某瑶。年10月21日,郑某与被告文某成在深州市民政局协议离婚。双方签订了离婚协议,协议约定两原告均由郑某抚养,被告文某成每月支付两原告的抚养费共计元,直至两原告年满20周岁时止。协议签订后,被告文某成未能按约支付。二原告多次催要未果,无奈,将被告诉至深州市人民法院,要求被告一次性支付二原告的抚养费共计元整。
东安庄法庭干警在向被告文某成送达起诉状等应诉手续后,被告表示目前没有一次性的支付能力,且要求郑某将二原告的抚养权变更至被告名下,其自行负担两孩子的抚养费。二原告坚持要求被告立刻给付抚养费,且不同意变更两原告的抚养权,双方僵持不下。面对此况,东安庄法庭干警不言弃、不放弃,本着案结事了、服判息诉的审判精神,在数次的电话调解工作下,双方当事人终于就抚养费的支付数额、时间、方式达成了一致意见。因二原告的居住地远在外地,干警遂组织双方当事人通过网络调解的方式,按照双方当事人的协议内容制作并送达了调解书,最终完成了调解工作,为本案划上了一个完美的句号。
法官普法:抚养费是指父母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应负担部分或全部的子女的生活费、教育费和医疗费等费用。抚养费的数额,可以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供稿
郝美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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